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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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45號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85年4月29日、民國86年5月5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 簡美金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新台幣(下同)1,784,5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關係人簡美金最新(更名)戶籍謄本到院,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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