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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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36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深宏國際有限公司、乙○○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6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事否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向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5年7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訴訟事件法第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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