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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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OO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