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0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韋小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