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雄群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明鈺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梅林 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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