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黃欣怡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黃欣怡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