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98年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0.038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5月15日航藥鑑字第0972568號鑑定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98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卷第41頁);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7月22日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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