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趙立偉 律師被告乙○○○
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曾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陸拾肆萬 陸仟 陸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立原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
224之212地號:15㎡×41,000元×41/49=514,592元224之213地號:18㎡×41,000元×41/49=617,510元224之215地號:15㎡×41,000元×41/49=514,592元514,592元+617,510元+514,592元=1,646,6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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