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377號
原   告  金同勳
被   告  徐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七月二十
八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一○○年八
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7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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