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陳威宇
相 對 人  邱子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附件為6832-HS自小客車車主 葉素蘭 將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
讓與原告之證明,爰以之為本裁定之附件,並以本裁定之送
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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