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李俐良
上列原告因與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叁萬陸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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