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曾淑玲
上列聲請人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
日內,具狀提出本院九十六年度宜簡字第七四號民事簡易判決所
列全體被告有記事欄之戶籍謄本;如有被告於判決後死亡,請提
出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有記事欄之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
表,如有被告於判決後死亡,而仍列為本事件之相對人,本院將
駁回本事件之聲請,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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