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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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221號
原 告 廖順賢
被 告 許添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網路遊戲「天堂Ⅰ」中之遊戲帳號為「00
00000000」,並在該遊戲之「海洋伺服器」登錄角色名稱為
「闇火焰a」,而原告於上開網路遊戲之遊戲角色名稱為「
小小DVD」、「-叫我 阿賢 -」,原告之未婚妻 李家騏 則暱
稱為「若憶」,被告於民國99年8月10日20時許在其南投縣
○○鄉○○路○○○號住處上網時,因在上開網路遊戲中與原
告及李家騏發生口角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以公開方式對
原告回應稱「龜兒子當三七阿專靠女人在玩天堂」等語,及
對訴外人李家騏公開回應稱「眾人幹、北港香爐」等語,妨
害原告及李家騏之名譽,致原告遭友人取笑,而精神受創,
爰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88,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
告則以:原告請求之賠償金額過高,伊無能力負擔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前揭所為妨害原
告及訴外人李家騏名譽,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
第588號判決各處拘役20日,應執行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
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
社會上一般人對特定人格價值之評價是否貶損客觀判斷之,
如客觀上,行為人之行為已足以貶損他人外部人格價值在社
會上之評價,則雖對其人之真實人格價值未生影響,亦應認
為侵害名譽權。本件被告在網路遊戲中因與原告發生口角糾
紛,竟以公開方式對原告回應稱「龜兒子當三七阿專靠女人
在玩天堂」等語,足以令原告感到難堪,且使原告在社會上
之評價受到貶損,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自得
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又慰撫金之多寡
,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
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原告為國中畢業,現為夜市攤
商,每月所得約八萬元,名下有汽車2部;被告則為國中肄
業,目前無業,名下亦無財產等情,分據兩造 陳明 在卷,並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件存卷可參,本院審
酌被告加害情形、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88,000元之精神
損害賠償,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20,000元,始為相當,原
告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0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