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9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惠靈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7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