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6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陳仲偉
       黃雅裕
被   告  陳威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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