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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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176號
原 告 林芯誼
被 告 陳志盛 (原名 陳麒羽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基隆市○○區○○街○○○巷○○
弄○○號4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
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