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雄秩易字第22號
聲請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處罰人 李榮晉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
民國104年6月11日以104年度雄秩字第2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
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李榮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
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處罰人之戶籍地係設於高雄市○○區○○里○
○路○○○巷○○號,此有卷附被處罰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1紙可參,聲請機關既未曾就上開戶籍地址為送達,則聲
請機關執行通知單之送達難認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聲請
機關所稱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乙節自亦無從認定
,是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