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44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李成章
李楚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欣嬪 等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104年度雄簡字第14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書狀載明上訴聲明及理由,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