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張麟鑫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大福 將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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