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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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士誠
王郁智
王新龍
王怜琇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分割繼承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420元【即被上訴人主張之
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