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6號

聲請人 翁月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許偉洲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附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與聲請人翁月雯間為翁媳關係,此有卷附之

  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僅為直系姻親關係,依

  首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

  ,其向本院為拋棄被繼承人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與法未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