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57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旻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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