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小字第9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9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高志元
被   告  陳柏叡 (原名: 陳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97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18日下午3時0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宣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吳宣穎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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