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訴訟代理人  曾幼懿
被   告  張珀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3日至同年9月7日間曾
至原告醫院就診治療,該段期間之醫療費及伙食費共計新臺
幣(下同)8萬7020元,經原告屢次催款,均無效果,爰依
據兩造契約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住院同意書、費用繳納通知單影本各1份為證,堪認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兩造契約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