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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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14號
原 告 劉芸堇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尚學 、 陳騏丞 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08年度雄救字117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