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斯克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品軒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99,94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