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劉乃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冠勛 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