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63號
原 告 山川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龍
被 告 禾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9,25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