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63號
原   告 山川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龍
被   告 禾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9,25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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