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天誠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康歡樂餐飲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