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錦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至善盛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函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繳足上訴費用,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表、
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