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9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松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玉昭 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83,613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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