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9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松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玉昭 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83,613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