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11號
原 告 郭千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帳款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萬3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