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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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11號
原   告  郭千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帳款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萬3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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