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劉豔強 被告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被告 李英豪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26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指被告等涉犯過失傷害案件,並未經檢察官起訴移送本院審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