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原告 吳明芬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李怡卿 律師被告 李啟頌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