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95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被上訴人展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名 張北駒 )訴訟代理人 黃璿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