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股票過戶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601號上訴人和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股票過戶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2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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