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8號
原   告  李汶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忠政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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