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嬌嬌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車輛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車輛交易現值新臺幣(下同)72萬元+號牌兩面4萬元=7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