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司調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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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佳玲 、 柯淑惠 、 柯陳梅基 間確認遺產分割
協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
無效等語。惟經本院於108年1月16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
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2月1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
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3件在卷可憑,是
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