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10號
原   告  王大維
訴訟代理人  王星凱
被   告  廖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18日上午9時1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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