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76號
原   告  紀宙助 即瑞笙食品行
被   告  陳委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委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37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97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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