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消債核字第6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2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附件之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蓉間於民國100年7月14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靜琳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