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99號
原 告 陳正忠
被 告 林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淑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99號
原 告 陳正忠
被 告 林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