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524號
原   告  蘇其昌
       陳淑惠
       何秀美
       毛承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憲禹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0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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