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43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龔林豊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
185元,應繳納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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