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上 訴 人 仁德太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祥郁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1,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