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弄1號(指定辯護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 陳俊文
弄1號(指定辯護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文、甲○○願受法律制裁,且無逃匿可能,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2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執行羈押。前述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聲請人所提具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