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王鏗普
法官莊深淵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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