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0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傅亮聯邦商業銀行北屯分│95年2月10日│37,300元│UA二八四0八二│││││行│││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