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惠如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9月30日以93年度朴簡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於93年12月22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8日以91年度易字第2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95年7月10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查被告於93年9月30日受緩刑之宣告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新法施行後,被告仍在緩刑期內,依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75條規定。本院經核卷附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認與修正後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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